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湖南省**发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陈**、刘**、陈**、陈**、陈**与被告湖南**发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刘**、陈**、陈**、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刘**、陈**、陈**、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刘**、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刘**、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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