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郑雪花诉王**、刘**、第三人肖**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郑雪花诉被告王**、刘**、第三人肖**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案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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