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郑雪花诉被告王**、刘**、第三人肖**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案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胡**与被告龙**、伍*、雷*、王*、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伍**诉被告陈**、徐**、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邓**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赖**与被告**电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耒**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被告耒**源学校、中国太平洋**耒阳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刘*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蒋**等与莫**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