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马**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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