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际体诉被告龙**、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际体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际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际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胡**与被告龙**、伍*、雷*、王*、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郑**、郑雪花诉王**、刘**、第三人肖**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伍**诉被告陈**、徐**、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刘*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蒋**等与莫**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