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原告胡**与被告龙**、伍*、雷*、王*、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郑**、郑雪花诉王**、刘**、第三人肖**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伍**诉被告陈**、徐**、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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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与被告**电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耒**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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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刘*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蒋**等与莫**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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