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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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