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程*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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