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吴**、唐**、唐*其与被告湖南**程公司、银**、唐**、邵阳县审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吴**、唐**、唐*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合法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吴**、唐**、唐*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吴**、唐**、唐*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