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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左伍群、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对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左伍群、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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