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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吴**诉被告彭**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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