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吴**诉被告彭**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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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何**、吴**、唐**、唐*其与湖南**程公司、银**、唐**、邵阳县审计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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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克球与黄传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阳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彭**等与李**、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