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何**、吴**、唐**、唐*其与湖南**程公司、银**、唐**、邵阳县审计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等七人与湖南邵**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林**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