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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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