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等七人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等七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等七人因证据不足和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等七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李**等七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何**、吴**、唐**、唐*其与湖南**程公司、银**、唐**、邵阳县审计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元**与林**、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