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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七人与湖南邵**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等七人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等七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等七人因证据不足和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等七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李**等七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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