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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