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何**、吴**、唐**、唐*其与湖南**程公司、银**、唐**、邵阳县审计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元**与林**、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克球与黄传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彭**等与李**、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