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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