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何**、吴**、唐**、唐*其与湖南**程公司、银**、唐**、邵阳县审计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元**与林**、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克球与黄传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与被告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