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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红诉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在他写的“我的一生”一书的编章里写我真人真名,对我捏造、诽谤、侮辱、贬低……并印刷50本在社会散布,侵犯了我的权利,对我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一、(1)我曾经得过省轻机枪女子比赛第四名,他书110页改写成第六名;(2)文革期间我是厂里义务广播员,没参加任何一派群众组织,他写“她是厂里钢杆保皇派”,我探亲休假去安乡陈**姐姐家,他写“造反派要抓她、斗她,她躲到南县老家去了。”我父母是在我来常德技校后两年多后相继先后辞世的,享年六十二、三岁,书中写“她父母早双亡”,……他歪曲我历史,还侮辱我父母。二、他书122-123页写:(1)“龙某某与我结婚后,身体一直不好,生了第二个孩子后又患上了产褥热,此病很怪,就是三怕,即怕热、怕风、怕冷”。我龙某某与杨某某结婚,经过体检,身体很好,结婚就怀上小孩,刚结婚两个多月,是被告不珍惜我俩夫妻情,他把我气病住院,流产、全人武部老少皆知,在精神和身体受到极大摧残的同时,他没买半只鸡一个蛋给我补身体,是凭我强健身体的底子硬挺过来了。生现在大女儿后,月子里又说:廖**母亲在江边生他,又吃了些什么,生活要向低水平看齐,后来生了现在二女儿后,月子里一直是从先天晚上吃了晚饭到第二天整个上午就2个或3个鸡蛋应付我,小女又要吃奶,我饿的慌,提出要他给我买鸡吃,他破口大骂,“你吃了死,你只有生女儿的八字……”,熬到小女儿满月那晚,我离家外去了4个多小时,惊动了全人武部干部、家属,我是在老体育馆现就业广场原有水沟边巡视,准备轻生,心里实在割舍不下两个女儿,要是我死了,小女儿肯定活不成,于是没死成……要说我“身体一直不好”要追究的是被告用杀人不见血的手段,在我身体非常时期虐待了我所造成,但我还不是一个没有作为的人,如:生育抚养了三个儿女长大成人,家里油盐菜(柴)米全是我买回,全家五口人的衣物全是我购入和编织,子女生病全是我请假照护,在工作业余时间买拆单位包装箱,先后置起全套家具,有的还是我亲自动手漆好的,所用电器也是我买好拖回,几次搬家,家俱也是我打包与摆放,有两次还是我找人用汽车托运,91年搬住市公安局,我花精力做好了一个电视组合柜,要他和儿子从市民政局旁抬回家,他说,“今后我不得干家务”……被告有时在家洗洗菜、炒炒菜,就算弄了一餐饭,在他不高兴时,还骂我吃了死……在工作中,我照样评上厂里三八红旗手,多次被评为先进生产者……我还要表白我没得过产褥热,生第二个孩子现在的大女儿后,满了45天产假就上班了,我要问被告,你有哪家医院的医生记录了我患产褥热的病历,又有那本医书注明“怕热、怕风、怕冷”就是产褥热病?被告所举证的三怕,男性有的也会三怕;而产褥热是女性产期受感染引起高烧不退……真正得了产褥热的产妇是死多活少,现在城市里没听说有人患产褥热,被告提到的三怕是对气候的适应度、反应度、产褥热是女性月子里感染所致的一种疾病,是牛头不对马嘴,这只能看出被告是何等无知,何等荒谬,这十足证明被告挖空心思对我捏造诽谤。(2)“回顾起来,我没主见,片面的听从领导的安排,草草结婚,结果遇到了不幸。”我要问被告,你遭到了什么样的不幸,是不是先“听从领导安排”再使出把我气死,而后再让鸠占鹊巢的计划没实现?像你娘一样讨几个配偶的目的没达到?还是二十年前不惜一切选择净身出户现在你两头靠不上岸感到了不幸?……当初,我身为常德地区见过叶**元帅的民兵标兵、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单位的先进生产者,要不是你领导——武装部长刘某某作介绍,你能娶得到我吗?还有,即使领导作介绍,我一没委身,更没失身于你,处于一般同志交往,将一年之久、是你自己向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和我龙某某结婚的(书中110页写的)而且还隐瞒了是国民党员的第一个继父其家史、等情况欺骗了我,谁知当初他是什么心态,现在说“当初没主见,草草结婚……”这不外呼是想达到他贬低我,诽谤我,气死我的目的!(3)“起初,我决心要与她离婚,她死活不干。”被告杨某某88年在没持结婚证的情况下,上武**法院开后门是起诉过离婚,我也写了应诉同意离婚,准备三个孩子都给他或三个孩子都跟我生活,后来法院没任何音信给我,我要问被告,在你起诉的法院,有哪位法官开过庭?谁作的庭审记录?又有哪位法官找过我谈话并转告你说“她死活不干”?你杨某某又有哪几点值得我死活不干的资本?是你自己撤诉,不了了之。这是再次捏造诽谤我!(4)“我们在一起的时候,她从没有弄过一次饭,从没洗过一次碗……”家里三个孩子都是跟随我在湘运汽车保修厂生、长、居住,自三儿子7个月放在军分区旁的潘家寄养后就再没请保姆。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他出差无数次,被告书86页写,75年区龙潭河工作组,年初去,年底回,同去的还有姜某某等人。94页写,86年去株洲文化补习6个月等,被告能否定自己写的这些吗?若否定不了,这就十足证明了我,也只有我在家买菜弄饭照料三个年幼的孩子,因为那时,家里一没请保姆,二没他人协作家务,这是从他书中的陈述可以证实的事实。再、被告78年从军分区转业,说是去长沙学习20天,其中二女重病住院,大女儿上学请邻居照管,三儿子在幼儿园无人接回、天冷无人送衣,二女儿打点滴离不开,是好心的医生同情我给我送饭吃(那时病房没卖饭的)尤其是二女高烧到说胡话,我都稳不住台,在医生办给他打电话,问他能否回来,他说:“我又不是医生,回来干什么?”就这么两句话对付我,他心目中既没有生病的女儿,也没有操劳的妻子,被告好冷酷、好心狠,他现在捏造诽谤我从没弄过一次饭,从没洗过一次碗,被告太不实际,我为家庭为孩子付出了我人生的一切,被告为什么用书事事处处用谎言来蒙蔽公从,从而诽谤我,贬低我……苍天啊,被告良心何在?三、被告另一方面,对于一个超出我俩夫妻关系的女人——第二个继父的侄女黎某某(曾下放在常德,现住长沙),此前此女人来常,被告安排她住的是桃林宾馆,早晚茶相陪,还没净身出户时就卡*OK同进去,书中23页夸她“是一个在别人眼里都很佩服的女强人”书中有他们的合影。书146页写,“我每年去长沙看望她们至少二、三个月,每次三、五天,有时七、八天,有时甚至十天以上,……我感到好幸福……”就算他每年去长沙3个月90天计算,每次七、八天,基本上每月都去长沙,可见和黎某某的相聚,比相处异地的正规夫妻相聚还密集……,对于同在一个市的儿子,他书中121页里写:“俺父子俩一年到头很难见上几次面”。相比之下,这是明显的、公开的亲情别移。还有对他的前女友钱菊梅,110页写“只要俺一见面,照样热情,随和……”他用50本书散布,极其对两人抬举、亲热、爱媚、传情……公开与我作对,并挖空心思,捏造、诽谤我、贬低我人格,损毁我形象,实在忍无可忍……尊敬的法官,被告书是2013年1月出版,我是2014年8月底才发现,没经我同意擅自写我真人真名、用50本书向社会散布:歪曲我历史,捏造、诽谤我人生,贬低我人格,损毁我形象,还侮辱我父母……侵犯了我的权利,对我精神造成很大伤害,为此,最近彻底解除了维系40多年的婚姻、责任在他,是他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三节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还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七问……答,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某某在他写的“我的一生”一书中删除对原告的一切陈述;二、判令被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贰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龙某某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毕业证书,拟证明被告歪曲原告的历史,原告是南**中毕业的,是初中生而不是被告所述的中专生;

2、省轻机枪比赛的奖状,拟证明原告比赛是第四名而不是被告写的第六名;

3、先进生产者和三八红旗手奖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体好而不是被告书中所写的身体不好;

4、被告所写的《我的一生》书籍一本,拟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诽谤。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我的一生》是被告对人生的回忆、个人的总结,而不是借机宣扬原告的隐私和丑化原告的人格;被告在书中提到的与原告有关的事不是隐私,不起丑化、侮辱原告的人格的作用,且书只在亲友中赠送,未公开发行,不带有侵权性质;被告在书中记载的关于原告的情况不是隐私,不带有主观恶意,没有丑化、贬损原告的人格。

被告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某某对原告龙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将原告学历由初中生变为中专生没有损害其名誉,轻机枪第四名、第六名都证明原告曾获奖,不会发生贬损名誉的结果,原告工作评先评优与身体好坏没有关联;对原告龙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4,该书仅在亲友中赠送,不是商业行为,对原告的描述只有一部分,纵观上下文基本上客观属实,没有贬损、捏造损害原告名誉的事实。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龙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2、4来源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证据材料3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6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龙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准予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龙某某不服,上诉于常德**民法院,常德**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常*一终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武民重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准予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龙某某不服(2014)武民重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4月22日向常德**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月,被告杨某某出版了《我的一生》一书,其中在“我的一家”一章中对原告龙某某进行了描述。“她在厂里劳动积极,各方面表现较突出,并加入了团组织。”“她在厂里又上班,又闹革命,还成了厂里的钢杆保皇派。中**革对湖南问题表态后,造反派要抓她、斗她。她治好躲到南县老家去了。”“她的父母早亡,但俺没有去坟前看望她的父母,这是我的无知和一大遗憾。”“龙某某与我结婚后,身体一直不好,开始患上了肝炎,且在孕期,我们就忍心地把第一个孩子打掉了。后面省了第二个孩子后又患上产褥热,此病很怪,就是‘三怕’,即怕热、怕风、怕冷。所以一切家务活基本上是由我承担的。”“回顾起来,我没有主见,片面的听领导的安排,草草结婚,结果遇到了不幸。为了子女,我们的婚姻生活勉强维持了多年,终于在1994年,两人分居了,现在已有十七、八年的时间。起初,我下决心,要与她离婚,她死活不干,所以分居是我们唯一的选择”等等。原告龙某某认为书中的这些描述不实,对她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故诉至本院,提出了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权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出版《我的一生》时,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仍为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在自己的回忆录中根据自己的主观感知对妻子进行了一些描述,并在亲友中进行了赠书,即使被告杨某某在书中对原告龙某某的描述有部分内容失实,但是书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原告龙某某人格的语言。原告龙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杨某某实施了散布谣言或侮辱原告龙某某人格等行为并使不特定的公众对原告龙某某评价降低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龙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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