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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刘**、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1日受理后,被告肖**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万长军、被告刘**、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5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自己居住小区与小区其他业主周*、陈**等闲聊小区QQ群里关于小区维修基金的事情,被告肖*云路过时,对原告等人说了两句骂人的话,原告等人也没有回被告肖*云的话,被告肖*云就离开了。离开后不久,肖*云和其配偶被告刘**一起来到原告等人聊天的地方,二被告见到原告就共同殴打原告,被告刘**卸下皮带对原告抽打十多下,原告防卫时,被告肖*云抓住原告的头发不放手,二被告共同殴打原告达十多分钟,若不是物业公司的刘主任将被告刘**抱住,二被告仍不会罢手。原告的头部、面部等身体部位受不同程度的伤害。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序为轻微伤,伤后全休10日。事发后,二被告拒不向原告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66.3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500元、误工费1500元;二、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二被告在邮枢花园显著位置以书面方式连续3日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刘**、肖*云辩称:原告多次在小区不同场所诽谤、辱骂当事人肖*云及其小区业主,言词极其粗俗、低下,在小区影响恶劣。事发当日,肖*云外出办事经过时,原告等人辱骂肖*云,其他人也起哄。肖*云办完事回家经过时,原告开始骂人,其他人也起哄。刘**经过8栋后面,听到原告等人骂肖*云,刘**跑过去警告他们,其他人都不做声,而原告把小孩交给另外的人抱后很凶的上前大吼、骂人,刘**不要她骂人,原告不听,并冲到面前,刘**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用皮带抽了五六下,由于没有皮带,裤子掉地脚面上,不能动弹,加上肖*云劝架,刘**提裤子时被原告又抓又打,原告被拉开后还不罢休,又抢来旁边的螺丝刀来刺刘**,有几下刺到脸上。肖*云始终只劝架,没有殴打原告,抓原告的头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肖**反诉称,原告长期对肖**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及辱骂,肖**产生严重精神痛苦,侵犯了肖**及家人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请求判决原告赔偿肖**精神抚慰金和名誉损失费1万元、原告在邮枢花园显著位置以书面方式连续3日赔礼道歉。

原告刘*对反诉辩称,原告诽谤侮辱肖**的事实不成立,有伤害刘**的事实不成立,肖**所受人身损害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原告刘*对其诉称和反诉辩解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刘**、肖**侵权事实;2、蔡**、张**的书面证言,拟证明原告被刘**、肖**侵害事实;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及医药费票据、检查、用药,拟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及用药合理性;4、证人易华*、蔡**的证言,拟证明二被告侵犯原告。

被告刘**、肖**对辩解的事实以及被告肖**对反诉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病历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产生纠纷过程中导致刘**疾病发作,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医疗费发票,刘**疾病发作花费医疗费300元;3、照片,拟证明被告撕打过程中,原告用螺丝刀将原告打伤;4、询问笔录,拟证明纠纷产生原因是原告先辱骂被告;5、证人罗**、刘**的证言,拟证明纠纷产生原因是原告多次辱骂被告。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提出了异议,认为笔录证明了纠纷产生原因是原告先对被告先辱骂,双方对纠纷都应承担责任,原告受伤不严重的情况下进行核磁共振不应认定,原告的证人参与了辱骂被告,证言不真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病历资料和发票不具有关联性,照片不能证明原告侵权行为,被告的皮外伤是原告正当防卫,被告证人的证言不真实。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刘**病历资料发票,因其未提出反诉,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性,不予作证据使用。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来源真实、合法,和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和被告刘**、肖**夫妇均系常德市武**小区业主。2015年6月25日上午10时多,原告刘*和其他几位业主在院内议论小区的人和事,被告肖**从旁边经过时,认为原告刘*等人说话内容有对其辱骂,遂和原告刘*产生争执,后被告肖**离开了现场。被告肖**和被告刘**会面后,将发生争执之事告诉了被告刘**,被告肖**和被告刘**约30分钟后返还到现场,原、被告仍然争执,被告刘**解下皮带抽打原告刘*,被告肖**抓原告刘*的头发,原告刘*拿小区电工放在旁边的螺丝刀对被告刘**还击,后有人将双方拉开报警。当日公安机关以被告刘**殴打原告刘*为由,给予被告刘**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刘*在常德**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2015年6月26日,常德**鉴定中心对原告刘*的伤情进行鉴定,原告刘*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伤后全休10日。

原告刘*经济损失为:鉴定费500元、医疗费2766.38元、交通费100元(酌定)、误工费800元(酌定80元/天),共计4166.3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肖**和原告刘*发生争执后,应采取合法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但被告刘**采取用皮带殴打的暴力手段去解决,侵犯了原告刘*的人身权利,应承担侵权之责,赔偿原告刘*的经济损失;被告肖**虽无殴打行为,但其抓原告刘*的头发可视为帮助被告刘**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身体受伤无伤残,评定为轻微伤,伤情较情,不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赔偿,且交通费和误工费赔偿金额要求过高,应酌情核减。原告刘*人身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虽然是争执一方,但不能认为在被被告刘**用皮带殴打过程中有过错,故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刘*在被皮带殴打时用螺丝刀还击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亦不承担责任。被告肖**认为原告刘*长期对其人身攻击、诽谤及辱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名誉损失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肖**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被告(反诉原告)肖**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向原告(反诉被告)刘*赔偿经济损失4166.3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反诉费100元,原告(反诉被告)刘*承担50元,被告刘**、被告(反诉原告)肖**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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