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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2013年8月被告夫妻在原告夫妻居住的小区(常德**东稻香路致和园公租房小区)开超市。因两家小孩年龄相仿,经常一起玩耍,两家大人也有交往,逐渐发展为朋友关系。但自2015年2月开始,被告怀疑原告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原告与其妻子张**之间勾搭成奸。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在常德论坛网、红网等网络媒体上实名举报,以“孙*道德败坏、致我家庭即将解体的控告”一文中,污蔑孙*与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伴有侮辱性、诋毁名誉的语言。周围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亲戚、同事对原告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的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捕风捉影、造谣生事、污蔑诽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且其在网络上散布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已达1万次以上,已涉嫌构成诽谤罪,原告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依据法律规定,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发帖网站作出公开赔礼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5000元,合计1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主体资格;2、网站贴文,拟证明被告以实名散布言论,污蔑、诽谤原告;3、声明、澄清说明,拟证明被告散布的言论子虚乌有;4、原告妻子调查笔录、张**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散布的言论子虚乌有;5、结婚证,拟证明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答辩人不存在侵犯了被答辩人名誉权,2013年8月左右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家居住的小区开设超市,通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认识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妻子根据通话详单和相互所发信息显示至少是在2014年11月开始就发展成为了一种不正当的并且还很暧昧的关系,如果是正常男女关系,为什么会在2014年的11月一个月内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妻子就有136次通话和短信记录,12月就有77次通话和短信记录,2015年1月就有70次通话记录,2月份20次,5月份1次通话3条彩信7月份都还有25次的通话和短信,其中2014年11月4日一天有9次,最长通话时间为11月2日为52分29秒。此事被答辩人发现后,且双方向答辩人保证后的2月1日一天还有5次通话记录。2015年正月初一又互通电话20分钟,在2015年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妻子又再次向答辩人保证,为何还是经常性联系,况且答辩人的手上还有该小区知道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妻子关系暧昧情况后在网上发的跟帖,这件事算是总所周知的事实。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是正常的关系怎么会在一天之内有近10次通话。短信,一个月也多达136、77、70次不等的电话和短信联系。哪一个有正常关系的男女会有这么多电话和短信,需要处理什么方面的重大事情,这已经超过了一般正常夫妻的电话和短信联系,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妻子既无工作上的关系,也不是生意上的伙伴,这难道还算正常吗?民事诉讼证据也规定,总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况且出示了以上证据,足以证实答辩人在网上发帖是在再三劝阻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后,且还是在他们双方都给答辩人当众保证不再发生后死不悔改的无奈之举。被答辩人在破坏了答辩人家庭的情况下,还恶人先告状,根本不存在答辩人侵犯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被告刘*对其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通话清单,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妻子张**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通话及短信情况;2、说明和跟帖,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妻子的事情其居住的小区众所周知;3、调查笔录、身份证、图片,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妻子关系暧昧居住的小区众所周知。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刘*对原告所举证据1、5未提出异议,原告孙*对被告刘*所举证据1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2、3、4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污蔑、诽谤性言论,陈述的均是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否认在常德论坛网、红网等网络媒体上实名发表以“孙*道德败坏、致我家庭即将解体的控告”一文,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孙*与被告刘*均居住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稻香路致和园公租房小区。因两家小孩年龄相仿,经常一起玩耍,两家家长互有来往,逐渐发展为朋友关系。因被告刘*怀疑原告孙*与其妻子张**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刘*于2015年7月7日在常德论坛网、红网网络媒体上发表“孙*道德败坏、致我家庭即将解体的控告”一文,文载“我叫刘*,男,33岁,个体经营户,住本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社区3组。今天,我以无比的愤慨的心情控告人面兽心的孙*(男,30余岁,公务员,市物价局检查科干部,现被借**政委)道德败坏,插足我家,致我家庭即将解体的罪恶事实。恳请关切,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一、基本事实我与妻子张**打工相识,结婚5年,情同意合,肝胆相照,鸾*和鸣,是同龄人羡慕好伴侣。我户落女家,与岳父母等女方亲友关系融洽。2013年8月,我小俩口在武**警医院旁的致和园小区开了一家和雅超市。孙*一家三口租住此小区,天长日久,我们便成为好朋友。彼此慢慢有深层交往,如他托我妻子帮他接幼儿园的儿子回家,临时照看他儿子等。他也给我们对应回报,如,要我女儿到他家洗澡,主动给我们挪借货款等等。我将这一切看成正常的人际交往,从不设防。因为孙*是有头有面的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平日给人的印象是正人君子。再者,双方夫妻关系都较牢固。然而,君子之心岂可度小心之腹。今年元旦前后,小区不少好心居民都不断提醒我:“你妻子与孙*双双出入,卿*我我、形影不离不正常,俩人根本不避嫌,大模大样,堂而皇之,人戳背脊,满城风雨,你得当心啊!”原来,他俩以送我女儿到他家洗澡、借款还款为名,暗中勾搭成奸,将我蒙在鼓里。有如下事实为证:他(她)俩每月通话记录几十次,信息每天十次左右,随想随发,当着我时全发信息,随发随收随消,手机从来不离手。今年2月7日晚,我突然接管她的手机(每晚是其信聊的时间),妻子顿时惊慌失措,脸色煞白,慌忙让我先洗澡去,我若无其事地推让,他趁我不备,拿起我的手机火速给孙*通风报信。因其信息用的莎*(妻喊名)名字,内容特殊明确,孙*立刻收敛。我再押妻手机无用。立即怒不可扼地质问妻子:“你搞的什么名堂?成何体统,你别再演戏了!”令我吃惊的是,我妻很不在呼地说:“没么得,大不了离婚!”今年2月9日,我将孙*夫妻叫到我超市里,四人对八面喊应他(她)两结束孽缘,断绝一切往来(联系),他(她)们极不自然,当面默认。但之后仍然电话、信息不断,我问他(她)俩是何原因,搪塞我说:“为孩子的事”。我反驳:“你儿子白天上学,我女儿在店里玩,有什么好联系的!”他(她)张**无话可答。之后2天(2月11日),我再次质问他(她)俩:“你们到底讨论什么?”孙*一反前态地硬梆梆地回答:“讨论你们离婚的事,讨论财产如何分割!”我当时气得差点咽不过气来。第二天(2月12日),我发现我超市里的流动资金及妻子、女儿的衣物被妻子全部转入娘家。我警告他们断绝联系,他(她)们口头应付,心不在焉,联系反更频繁。我几次去岳母家乞请岳父母劝女儿回心转意。但岳母板起面孔无好言:“闹到今天这个样子,只有离婚,没好说的。”鉴于上述事实,我提几点孙*致我夫妻反目、家庭解体的理由。二、主要理由(一)异常通信能证实异常男女关系。男女双双出入,亲密异常,每月大几十个电话,每天上十个信息,这不是正常的男女关系、朋友关系。现代独门独户建筑、现代通讯技术,现代开放宾馆,人们极难捉到男女床上镜头,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男女关系,多从通讯录着手,请当事人解释种种异常情况,当事人给不出合情理解释,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论奸情成立。他(她)俩说不出频繁联系的正当理由,结合下面证据,应当认定其奸情成立!(二)妻子的言行足以认定她早已红杏出墙并已铁心。我押其手机就谎神,谎忙给孙*报信,我深究猛追她就彻底摊牌“大不了离婚!”说明她俩早已生米煮成熟饭,海誓山盟,早已铁心,且有离婚的思想准备和行动!否则,一般逢场作戏、偶尔失足的人说不出这么硬扎的话!不可能卷走钱物久不回!(三)孙*已向我发出了离婚通牒,大有反客为主逼我离婚之强势!涉黑老大夺妻之霸气!我质问他俩讨论什么时,孙*敢针锋相对地羞辱我:“讨论你们离婚的事,讨论财产如何分割!”请看其气焰是何等嚣张,哪个七尺男儿吃得消,容得了?:第一,任何一个知礼义廉耻、懂社会公德,对法律有敬畏意识的人,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人家兴师问罪,都会情亏理输地选择回避,或者死口不认陪笑脸。第二,孙*公开承认他与我妻子讨论我们离婚的事,分割财产的事,表明他(她)们已联合向我宣战,且肆无忌惮,根本没把我放在眼里,在他心里我早已靠边。这话比打我还狠,比剜心还痛!孙*是当代的黄世仁!当代的南霸天!三、控告请求根据《中**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之规定,请给孙*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以净化党风民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特此控告,急切回复!”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捕风捉影污蔑与其妻子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伴有侮辱性、诋毁名誉的语言,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的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且其在网络上散布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已达1万次以上,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网络空间是传播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具有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故在涉及评价他人时应客观、准确,而不应利用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刘*采用自书于2015年7月7日在常德论坛网、红网网络媒体上发表“孙*道德败坏、致我家庭即将解体的控告”一文,使用了诸如“孙*是当代的黄世仁!当代的南霸天!,涉黑老大夺妻之霸气,道德败坏,插足我家,致我家庭即将解体的罪恶事实”等语言对原告孙*进行诽谤、侮辱,并对原告及被告妻子张**之间关系进行失实性描述,上述行为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诋毁,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而且,该文经发表后,被大量网友点击浏览,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客观公正评价,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因被告刘*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常德论坛网、红网等网络媒体实施的,故结合被告刘*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应由被告刘*在其常德论坛网、红网网络媒体向原告孙*赔礼道歉。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5000元的诉讼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常德论坛网、红网网络媒体对原告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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