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原告何*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生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况海军、罗**、况**、马**与被告陈**、罗*生命权纠纷一案
孙*发诉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梁*、梁*、卜**、贺**、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与被告袁**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与湖南**有限公司、覃**、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施**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红诉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