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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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