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艳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覃**、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成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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