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生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原告况海军、罗**、况**、马**与被告陈**、罗*生命权纠纷一案
孙*发诉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唐**、龚**、龚**、龚**、龚**与被告郭**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肖**与被告刘**、戴**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袁**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