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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省韶**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郑**、郑**、郑**、一审被告谭*、朱德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韶**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郑**、郑**、郑**、一审被告谭*、朱德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初字第1704号民事裁定,广东省韶**假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始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谭*是死者郑**的亲外甥,为了避嫌,请湖南省**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为广东省始兴县、湖南省祁阳县,故以上两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选择向湖南**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为了避嫌,请求本院移送管辖,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且如上诉人认为本案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与被上诉人方有必须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而非移送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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