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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与被告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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