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唐**等5人与被告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唐**、陈**、陈**、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唐**、陈**、陈**、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唐**、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唐**、陈**、陈**、陈**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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