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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杨将与被告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将与被告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将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杨将负担。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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