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名誉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李**诉曾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与被告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肖*、湖南郴州**责任公司桂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吴**与彭**、袁**、曹**、黄**、曹**、桂阳县**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周*某、周**、周*乙诉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资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杨将与被告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何*湘诉何**、何**、何**、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泽健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