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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湘诉何**、何**、何**、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何**、何**、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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