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何**、何**、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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