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河西滨江新村龙盛店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唐*于2015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自愿撤回上诉,且该撤回上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