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包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xx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0元,由原告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