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仇**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1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0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