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惠州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圳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仇**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1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0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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