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刘**与珠海市**有限公司、黄*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德丽科**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市**联合会与胡**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丘*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林子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谭**等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德丽科**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