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深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刘**与珠海市**有限公司、黄*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德丽科**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市**联合会与胡**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丘*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林子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谭**等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某某与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