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7日以原告要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3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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