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深圳市**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何*作为本案被告,并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杨**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杨**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原告已预缴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28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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