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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某某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某某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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