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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市番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广州建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市番禺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中国太平洋**州市番禺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市番禺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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