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47号芦**与中铁现代**司青岛分公司,佛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芦*明诉被告中铁现代物流科**青岛分公司、佛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以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4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