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冯**诉被告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谢**、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谭**与谢**、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2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成知*、李**等与杨*、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官朝原,黄**与信宜**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梁**,梁**,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柯**与龚**、向光举、白**、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甲诉被告黄**等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