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冯**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冯**诉被告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谢**、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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