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知*、李**等与杨*、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知春、李**、苏**、成**、成清玲诉被告杨*、张**、杨*、赖**、第三人卢**、赖**、陈**、卢*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在开庭前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知春、李**、苏**、成**、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知春、李**、苏**、成**、成清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成知春、李**、苏**、成**、成清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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