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信宜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84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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