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诉被告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弟诉称,2014年10月7日,原告在自己个人土地上筑墙建房,被告陈**无故阻止,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操木棍将原告打伤。同日,原告报警并到连麦镇卫生院医疗,8日到县人民医院治疗,15、20日继续到连麦卫生院治疗。原告系佛山市**品有限公司职工,月基本工资1800元、奖金1600元,月收入共3400元。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原告被打后向就职公司请假,公司亦开具证明,共损失医疗费534.39元、误工费793.33元、交通费171元。连**出所、司法所均对案件调处不成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498.72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为连麦镇人,且均对其在连麦镇万坪村委会沙边圩相邻的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双方因房屋面积界线问题多次产生矛盾纠纷,亦经司法、国土部门调处,但均未能调处成功。2014年10月7日,被告陈**意欲对在建房屋楼面进行水泥硬地化。原告莫**知悉,立即赶到现场与被告理论,并要求对方将超过界线的模板撬起。被告陈**不肯,原告莫**遂徒手意欲将模板拔起,被告陈**见状,随手拿起木棍对原告莫**进行殴打,最终导致莫**手臂、后背受到损伤。同日,原告莫**到怀集县连麦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治疗,共花费534.39元。后经连**出所调处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莫**提供一份由佛山市**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其在该公司任职,基本工资1800元、奖金1600元。

以上事实原告身份证、医疗收费票据、X线检查(DR、CR)申请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陈**非法侵害原告莫**的身体并致其受伤,给原告莫**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案纠纷是由原、被告双方相邻房屋拆旧建新的界线引发。双方之前亦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司法所、国土所亦调处过。原、被告互为邻里,本应团结互助、相互谦让、和善相处,双方为房屋界线问题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是不理智的。特别系被告在原告找其协商处理问题时应对自己情绪作克制处理,更不应拿木棍敲打原告,但被告未能有效地掌控自己情绪,最终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原告明知双方因房屋拆旧建新的界线之事素有积怨,仍在被告楼面水泥硬地化当天到涉案现场徒手拔开模板,阻止被告的楼面水泥硬底化施工,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综合全案情况,本院酌定原、被告分别承担30%、70%过错责任为宜。

现本院结合原告的请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核定如下:1、医疗费534.39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226.67元,根据南海亿**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为该公司员工,基本工资1800元、奖金1600元。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到怀**民医院检查、治疗的事实,本院认定其误工天数为2天,故其误工费226.67元【(1600元+1800元)÷30天×2天】;3、交通费72元,原告提供两张怀城至连麦、怀集至大沥的车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部分的交通费用,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以上三项共计833.06元。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被告陈**应赔偿原告莫**583.14元(833.06元×7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83.14元给原告莫**;

二、驳回原告莫**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8元,被告陈**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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