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莫**、莫*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诉被告莫鑫帆、莫**、陈**、刘**、刘**、梁**、德庆**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1.53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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