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诉被告莫鑫帆、莫**、陈**、刘**、刘**、梁**、德庆**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1.53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董**与谢*、谢德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陈**等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严**、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