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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施**、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田*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施**,被上诉人施**、罗**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田*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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