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田*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施**,被上诉人施**、罗**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田*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