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米*伟诉被告肖**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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