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与肖**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米*伟诉被告肖**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