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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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