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林*戊、管某己诉被告中国**限公司紫金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林*戊、管某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林*戊、管某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林*戊、管某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54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林*戊、管某己负担(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林*戊、管某己在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5282元,余款5372元申请缓交已获得批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