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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好与清远市清**设有限公司、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友好诉被告清远市清**设有限公司、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友好撤回对被告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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