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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茹正开等与茹正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茹**因与被上诉人茹正菌、原审原告茹正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东*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查明:2015年4月25日晚,茹**因村中林木被盗伐之事打电话给茹*菌。茹*菌接电话后不久去到茹有家处并与茹**发生争吵,引发打架。打架后,茹**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阳**民医院诊断为:1、打架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用去医疗费2748.4元。2015年5月15日,茹**、茹*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茹*菌向茹**支付医疗费2751.4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向茹*开支付医疗费1712.1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茹*开不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茹正菌找到茹**后与其争吵引发打架,致茹**受伤,侵害了茹**的民事权益,应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茹正菌找到茹**后,没有能控制好自已的情绪,与茹**争吵,引发打架,且茹**打电话给茹正菌,诱发打架,茹**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茹正菌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茹正菌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茹**的诉讼请求,核定茹**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凭票据为2748.4元;2、营养费按规定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茹**受伤没有达到伤残以及其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医疗机构明确要加强营养的医嘱说明,故茹**请求营养费,不予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依规定应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的损害构成伤残)才予支持,茹**的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茹**的合理损失应为2748.4元。茹正菌按过错比例向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374.2元(2748.4元×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限茹正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74.2元给茹**;二、驳回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其中茹**的受理费56元,由茹**负担47元,茹正菌负担9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11月下旬,茹正菌涉嫌盗伐阳东区甲镇乙村委会丙村集体所有的位于丁路下约30亩林木时,被茹**发现,第二天茹**带8位村民实地察看后,发觉本村林木被盗伐属实。2014年12月1日,茹**兄弟俩依法将茹正菌盗伐阳东区甲**体所有林木一事向阳东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报案,阳东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受理后实地丈量了茹正菌盗伐林木的面积及清点被盗林木的枝数。茹正菌对茹**兄弟俩怀恨在心,寻机报复,这也是茹正菌故意伤害茹**的动机。为山林土地权属问题,茹**曾到调处办反映茹正菌盗伐争议林木的事,调处办的同志叫茹**找茹正菌的电话号码。2015年4月25日晚,茹**试打了一下茹正菌原来的电话,目的是确认是否是茹正菌的电话,以便告知调处办。茹正菌接电话问明茹**所在位置后,当晚9时30分,茹**和小**正开在邻居茹友家看电视时,茹正菌带着四人手持木棒等来到茹友屋门口,其中茹正菌冲进茹友屋里二话不说就将茹**拖出屋外,并用拳头猛打茹**头部、胸部、肚部等部位,致使茹**身体多处受伤,晕迷倒地,失去知觉。茹正开也被茹正菌带来守候在门口的一个叫阿*的人用木棒猛打,致身体多处受伤。茹正菌带人上门殴打茹**兄弟俩的原因是其认为茹**举报他盗伐林木,其行为完全是故意伤害他人,并非打架。原审认定茹**打电话给茹正菌诱发打架,茹**亦有一定的过错,确定茹**与茹正菌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改判由茹正菌赔偿医疗费2751.4元给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茹正菌没提供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茹正开没提供诉讼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时茹正开没出庭应诉,原审法院作出(2015)阳中法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按茹正开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元由*正开负担。茹正开没就该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过错责任应如何分担。茹**与茹正菌因村集体林木是否被盗伐一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没有克制自己的情绪,进而引发打架,造成茹**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原审按双方各负50%的过错责任,判决由茹正菌赔偿1374.2元给茹**,处理并无不妥。茹**上诉主张茹正菌是为报复而对其故意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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