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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记云吞店与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记云吞店诉被告何**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记云吞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远市**记云吞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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