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经光辉与广西南**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原告经光辉诉被告广西南**化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光辉于2015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经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经光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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