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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宋**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宋**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宋*名下价值人民币83893.23元的财产,担保人杜**、李**自愿以名下位于南**湖北路93号19栋2单元2203号房为原告杜**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担保人杜**、李**名下位于南**湖北路93号19栋2单元2203号房。

2、查封被告宋*名下价值人民币83893.2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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